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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32 (第6/12页)
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。 29条:以广告物、出品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子讯号、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 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,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。 」 「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,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 处罚(注),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,重点是在于性交易,如果没 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,满6岁就可以性交了,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 ,或者刑法上的和诱、略诱罪,那是另一个问题,总之,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 性交易的话,性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。」 「大家认为赖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,要处罚的举手。」 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人举起手来。 什幺,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?「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。」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,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 废票、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。 「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。」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,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,刚好常态分布。 「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,通说是不可罚,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,并没 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,警方是执法者耶,怎幺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交,正如赖 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口交小平一样。」 嗯嗯,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,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 决意,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。 「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,是认为必须处罚哟。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, 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之动机而教唆,恶性更深,更有处罚之必要!不过我们之前 讲过,现行刑法的思潮已经不在于处罚恶性,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。不过 接下来这个原因,我想是主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。」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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