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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章算不了强奸 (第6/6页)
念在过往的情分上,莫赶晚镜走。” “事已至此,晚镜愿革去正夫名分,做林家的家奴,只求能陪在妻主身边。” “……” 我已经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表情,才能表达出我的震惊,我的困惑,我的无语。我只知道听了他的话,我有大概叁分钟没能动一动。 “说什么胡话,哪有你这么折损自己的?你可是安国公的男儿,就是你愿意,家主和我也不会同意。”父亲过去想将李晚镜扶起来,可他就是不肯起来,父亲只好道:“微雨是个急性子,常常冒出些胡话出来,我们会对她多加教导。此事怪不得你,我也有错。”说着父亲看向我:“林微雨,把你夫人扶起来。” 我翻了个巨大的白眼:“我腿疼,起不来。” 李晚镜急忙道:“晚镜犯了错,理应受罚,晚镜跪着就行。” 他这副可怜兮兮任骂任怨的模样真是让我火冒叁丈,好像欺负他的人是我一般,加害者摇身一变,竟成了受害者。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*即木桩刑,在西方盛行过的穿刺酷刑,文艺作品中,可参阅莫言《檀香刑》。 *强仠者、去势、穿身示众。仠女十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其祖母、母、姐妹、给付功妾之家为奴。其祖父、父、兄弟、不分异姓、不限籍之同异、不论笃疾废疾障疾、皆同罪论处、财产入官。有妻者、妻族不追坐。若兄弟许嫁已定、归妻所有、俱不追坐。未成者、去势、为子又。仠男者、同窃罪。仠人夫者及男十岁以下者、绞。 ——选自《姜典章?刑律?卷九》 《姜典章》为姜之国朝典章,共叁十一卷,分九部,用姜文写成。 姜文为隶化后扶正女性用字的汉字,如将“妾”引申为官吏,并将语境中带女为贬义的字,换以他字替代,如“奸(姦)”改为“仠”,“婊”改为“男表”,表自贱称的“奴”改为“子又”等,并赋原声,便于百姓口头使用与推广。 —————— 本文依照现代汉语规范及常用语规范写作。所有涉及这类字词,如“妓”、“奴”、“奸”、“妒”、“妖”等,只是援引其意,均不认同其对女性的轻蔑色彩。 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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